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办理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个人身份证(夫妻共有关系的提供夫妻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 (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明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不提交施工许可证);
5、房屋测绘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界址点坐标成果纸质及电子材料(原件);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原件);
注:(1)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应退还原件的,将原件扫描存档原件退回;(2)复印件存档一律使用A4纸;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归档
四、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告时间15个工作日)
五、收费: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咨询电话:786157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办理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个人身份证 (原件);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 (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个人名称、证号同属一人的公安局户籍证明或公证书;企业名称、证号变更提交工商证明;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纸质及电子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及规划部门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纸质及电子材料;
注:(1)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应退还原件的,将原件扫描存档原件退回;(2)复印件存档一律使用A4纸;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初审→核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四、收费: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咨询电话:786157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办理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个人身份证(夫妻共有关系的提供夫妻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 (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注:(1)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应退还原件的,将原件扫描存档原件退回;(2)复印件存档一律使用A4纸;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初审→核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四、收费: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咨询电话:786157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办理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个人身份证 (原件);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 (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注:(1)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应退还原件的,将原件扫描存档原件退回;(2)复印件存档一律使用A4纸;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初审→核定(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三、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四、收费:不收费
咨询电话:7861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