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苏汉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7 10:3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苏汗昌 因保管不善,将 50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 苏汉昌 2019年08月12日 【打印正文】 【关闭正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