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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发布

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30 09:36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要求,现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好书面承诺后,即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企业无需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已告知但企业不愿作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作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因虚假承诺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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