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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6 08:57 浏览次数: 【字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代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

单位: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代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a、买卖的、互换的、赠与的提交相应的合同;

b、继承、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c、共有人、份额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份额共有人变化协议;

d、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协议;实体分割合并的,提交自规局同意的批准文件;

e、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f、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划拨转移的,提交我市政府批准文件;

6、划拨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缴纳税费的提交缴纳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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