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代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
单位: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代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a、买卖的、互换的、赠与的提交相应的合同;
b、继承、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c、共有人、份额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份额共有人变化协议;
d、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协议;实体分割合并的,提交自规局同意的批准文件;
e、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f、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划拨转移的,提交我市政府批准文件;
6、划拨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缴纳税费的提交缴纳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