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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3-01-03 09:50:4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委2022年第35次常委会、市政府八届二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盘活现有存量资源,加快构建“4+3+1”产业体系,促进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包括以结算服务为主的总部型物流企业,生产型企业在内部设立的物流公司(含结算中心、贸易公司),从事仓储、运输的专业型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货运代理、配送、分拨、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多种物流服务的综合型物流企业。

第二条 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投资建设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第三条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含胜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和符合现行的城镇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使用有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自投产3年内达到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具有独立的结算中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土地收储再次出让建设新项目。对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的存量国有土地,原物流企业无继续使用意愿的,市储备中心对土地和建(构)筑物进行有偿收储,纳入储备后再次出让,对被收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新建物流项目投资人实施奖励,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可共同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建设新项目。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物流项目,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土地使用权人可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参股建设新项目。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进行合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可共同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建设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没有能力投资建设新物流项目,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与新建项目投资人签订土地出租协议,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土地出租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可共同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土地出租人与新建项目投资人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

第八条 盘活银行抵押土地建设新项目。对于因债务抵押的闲置低效土地资源,鼓励第三方公司购买银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对利用这类土地建设新物流项目的,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奖励时间,五年内,项目投资人与第三方公司可共同申报奖励,前两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全部财政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项目投资人与第三方公司各获得奖励金额的50%。

第九条 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物流项目奖励政策按照《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执行。

第三章 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对生产型企业设立的物流公司、结算中心、贸易公司产生财政贡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对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综合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技术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的物流企业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我市扶持专利申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奖励政策按照我市现行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每年组织一次, 每年12月份会计年度结束,开始组织申报。项目竣工投产后五年内,符合享受本政策项目基本要求的投资者或受奖励者方可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提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联合市自规局、市发改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相关奖励在市政府确认申报项目确实达到享受本政策的相关要求后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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