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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0 11:45:51 浏览次数: 【字体:

非常时期、立非常之法。非常时期,施非常之举。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全票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决定》共十条,明确和细化了疫情防控的原则要求和各方职责。《决定》为全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决定》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其中三项重点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和解读。

一是《决定》依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针对各地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是《决定》细化了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

《决定》第四条明确指出,任何机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属地社区(村)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隔离观察治疗人员的情况。

《决定》第四条还指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实报告;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决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三是《决定》规定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情形:对个人隐瞒疫病、拒绝接受检疫、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纳入信用“黑名单”。

《决定》第九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我们看到,《决定》一方面对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也对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个人自我防护、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的义务予以明确。

对我们个人来说,遵守规定、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管控措施,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为了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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