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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廊坊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11-26 09: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实施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进一步推动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控审计风险,研究起草了《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18年11月23日-12月9日。

一、信函方式,请寄至:廊坊市审计局法制科(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邮编06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以寄出信件邮戳日期为准)。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lfshjfzh@163.com,联系电话:0316-2029103。

附件:《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23日

 

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进一步推动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控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审计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开展的廊坊市及所辖县(市、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投资领域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审计机关,是指廊坊市下辖的各县(市、区)审计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投资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统筹,是指市级审计机关制定、管理全市投资审计项目计划,通过合理分配全市投资审计力量和任务,统筹全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管理和统筹的内容包括整个投资审计项目的寿命周期,自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至审计整改完成、审计案卷归档等全部工作。

第六条管理和统筹范围包括廊坊市及所辖县(市、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七条管理和统筹不涉及人、财、物等要素管理,县级审计机关原人、财、物隶属关系不变。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报请、实施投资审计工作,市级审计机关负责计划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计划编制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审计工作中涵盖的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均应当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编制、上报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市级审计机关原则上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投资审计工作设想、重点内容及要求,并下达给县级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县级审计机关根据市级审计机关提出的下年度投资审计工作设想、重点内容及要求,结合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及计划交办事项,编制下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市级审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市级审计机关对县级审计机关编报的下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批,并制定《全市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下达给县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县级审计机关按照《全市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将计划的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类别、计划完成时间、项目级次、审计内容及聘用中介机构所需审计经费预算等形成正式计划文本文件报市级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经市级审计机关审批,对于未纳入统筹管理的项目,列入县级审计机关本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计划调整的投资审计事项或县级审计机关所在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投资审计事项,由县级审计机关报市级审计机关批准,依审批结果,由市级审计机关下达计划调整文书。

计划调整与省、市计划调整时间节点同步。

第十七条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投资审计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计划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管理全市投资审计项目审计计划,县级审计机关依市级审计机关审批计划开展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未报经市级审计机关计划审批的项目,县级审计机关不得自行开展投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市级审计机关按照计划安排,年初制定本年度统筹审计的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县级审计机关对所分配到的投资审计项目按照《审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计划调整项目的实施同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统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市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2.市级审计机关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开展交叉审计。

具体审计方式由市级审计机关在项目计划文本中予以确定。

对于非统筹项目,市级审计机关将适时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投资审计工作需要借助外部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时,依照《廊坊市审计机关关于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所有投资审计项目的全部审计流程均应当在“廊坊市政府投资审计平台”上开展。

第四章 项目审理与档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统筹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由市级审计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审理。统筹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的,由审计实施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审理。

第二十五条统筹项目的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市级审计机关的档案整理要求与档案目录进行档案整理。县级审计机关基于“廊坊市政府投资审计平台”的投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将项目电子数据资料调整后归档。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统筹项目的审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统筹项目的审计收缴、罚没收入统一上缴至市国库。

第六章 审计经费

第二十七条纳入全市统筹的投资审计工作聘用中介机构所需审计经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级审计机关拨付至审计工作执行单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本级审计机关执行投资审计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在投资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所用中介机构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无故不予编报下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不将正式计划文本文件编报市级审计机关的;

(二)未报经市级审计机关计划审批或者审批未通过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的;

(三)未按照统筹项目《审计工作方案》要求进行审计监督的;

(四)未按照《廊坊市审计机关关于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管理使用中介机构的;

(五)无故不在“廊坊市政府投资审计平台”上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未按照市级审计机关统筹项目审理要求进行审理工作的;

(七)未按照市级审计机关统筹项目要求整理项目档案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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