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司法局关于《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意见征集结果的公告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霸州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建立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6号文件要求,于2024年1月9日至1月15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截至2024年1月16日,我局未收到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程序对《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发布意见征集结果的公告。
霸州市司法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