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在行动政策内容
减税降费惠企纾困政策清单(2021年)
一、保市场主体类(7项)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5.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6.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7.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稳外贸扩内需类(3项)
8.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9.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10.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鼓励公益捐赠类(2项)
11.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12.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四、普惠性减税类(3项)
13.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14.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15.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
五、结构性减税类(5项)
16.降低增值税税率
17.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
20.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
六、其他惠企利民类(16项)
21.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2.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2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2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7.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29.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30.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32.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33.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34.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35.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所得税等
36.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所得税等
延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一、延长期限类(26类)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10.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1.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3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17.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8.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19.供热企业减免房产税、城土地使用税
2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2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22.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4.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6.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二、应对疫情类(13项)
27.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8.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9.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0.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1.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32.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37.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8.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9.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收费类(4项)
40.取消港口建设费
4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42.继续免征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费
43.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注册费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1〕10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批复》(财综〔2012〕40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废止。
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