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等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等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8条规定,包括机场、铁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包括公共污水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用设备的目录要求:《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1)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车辆购置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5、车船税
持有新能源车辆的车主,可以享受免征车船税。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在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买卖二手车,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6、环保税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下列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7、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所得税的纳税收入总额。
(3)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合同能源管理
从2011年起,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享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等多项条件,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2019年至2021年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