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 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 额不超过 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 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 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 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 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 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 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 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 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 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 服务。 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 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 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 减免政策。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 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 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 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 (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 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 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 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 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 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 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 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 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