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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6 11:14:05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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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项  目    名  称资金管理      方式政     策       依    据标准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区的市城市80-180元/平米,县级市60-120元/平米,县城40-90/平米,建制镇20-50/平米。
4教育费附加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冀财税[2019]40号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5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冀财税[2019]40号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0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备注:上述政府性基金均为缴入地方国库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参照财政部《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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