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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0-02-27 14:00:5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0213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产业与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容,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霸州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的生产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状况,促进霸州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原则;

3.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

4.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5.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5.4.2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1.1)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2014.1.1)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2015.4.2)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7.1)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6.10.24)

9.《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

10.《霸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11.《霸州市霸州镇等1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12.《河北省霸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13.《霸州市“十三五”期间畜牧业发展规划》

14.《关于“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实施细则”》(霸水字[1993]第14号)

15.《关于批转水利局“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霸政[1993]21号)

16.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17.霸州市基础资料汇编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具体规模如下:

生猪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及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三)禁养区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划定结果及禁养区范围

(一)划定结果 

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68.2km²。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霸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霸州市霸州镇等1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内容,依法划定禁养区范围,范围如下:

(1)霸州城区水源井周围半径30米的范围;

(2)南孟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3处)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参见附件1-3。

2.风景名胜区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河北省旅游局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名单,霸州市共有霸州李少春纪念馆、霸州胜芳古镇、霸州华夏民间收藏馆、霸州益津书院4处风景名胜区,将其所处区域划入禁养区范围。

3.城镇居民区

根据霸州市现行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禁养区范围。具体边界范围如下:

(1)霸州城区建成区:东至牤牛河,南至王伍坊村,西至京九铁路,北至津霸铁路。

(2)胜芳城区建成区:东至东环路,南至中亭路,西至胜德路,北至楼庄村。

(3)扬芬港镇建成区:东至扬芬港镇第五小学,南至中亭河,西至升霸五金制品公司,北至康乐家园。

(4)堂二里镇建成区:东至东张柳村,南至徐柳村,西至丰林村,北至北崔家堡村。

(5)信安镇建成区:东至忠勇街,南至团结街、新立街,西至郝场村,北至建设街、仁义街。

(6)煎茶铺镇建成区:东至元里街、南至中煎街、西至西煎街,北至东一街、东二街。

(7)南孟镇建成区:东至牤牛河,南至罗卜营村,西至106国道,北至东粉营村。

特别说明:禁养区范围不包含上述村庄、建筑物和道路。

4.其他区域

(1)生态保护红线区

霸州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75km²,占全市国土面积的0.34%。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属于河滨岸带敏感脆弱区,集中分布在牤牛河、中亭河、大清河区域。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划定禁养区。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两岸

按照霸州市水利局印发的《关于“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实施细则”》(霸水字[1993]第14号)、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批转水利局“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霸政[1993]21号)文件内容,将中亭河、牤牛河和大清河管理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具体范围如下:

1)中亭河北堤外堤脚外延26.7米区域,南小埝堤外堤脚外延8米区域;

2)牤牛河左右堤外堤脚外延8米区域;

3)大清河外堤脚以内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作。

(二)各乡镇和各村街要严格按照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和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并落实好“三同时”制度。

(三)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水务、教育、卫健、文化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行动计划》。

(四)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需调整,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五)禁养区划定完成后,由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17号)第一条第三款,《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霸州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基本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村街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存在环境污染、动物防疫等问题的养殖场。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村街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畜禽养殖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自觉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形成工作合力。市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此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霸政[2019]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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