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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0:4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廊坊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霸州市城镇区域内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政府保障性公租房、单位公产房、个人私产房、租赁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及购房正式发票,租房居住的提供房主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第二章 人才落户条件

第一条 在我市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未满3年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经组织或人社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持有人才绿卡人员、具有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术工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凭相关学历、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城镇区域内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符合条件人员凭以下手续到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手续,再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省外人员需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相关学历证书、人才绿卡、资格证书、荣誉证书;

(四)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五)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房的不需提交)。无房或租房的暂落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同时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落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同时提交人才中心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条 已在我市就业持《户口迁移证》或河北省内学校户口页未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凭以下手续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迁移证》或河北省内居民户口页;

(三)毕业证书;

(四)就业单位在职证明(原籍霸州的无需提供);

(五)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籍霸州的,可持直系亲属的相关证件)。无房或租房的暂落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同时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落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同时提交人才中心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章 城镇落户条件

第一条 河北省外人员迁入我市城镇区域内的条件和手续:

在我市建制镇城镇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经常居住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凭以下手续到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领《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新建小区未实际入住的暂落派出所公共地址;

(四)租房居住的需提交合法稳定职业证明(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签订的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户口暂落派出所公共地址。

第二条 河北省范围内非霸州常住户口人员迁入我市城镇区域内的条件和手续:

在我市建制镇城镇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经常居住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凭以下手续到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领《省内户口迁入核准表》,核准无误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新建小区未实际入住的暂落派出所公共地址;

(四)租房居住的需提交合法稳定职业证明(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签订的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户口暂落派出所公共地址。

第三条 夫妻投靠迁入我市城镇区域内的条件和手续:

霸州市外户籍人员投靠本市城镇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且在霸州实际经常居住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到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办理迁入落户审核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省外人员需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条  霸州市区域范围内人员迁入城镇区域内的条件和手续:

霸州市内常住人口,在我市建制镇城镇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凭以下手续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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