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直各部门: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防范和化解风险,妥善解决并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促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推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4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80号)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和补贴条件
(一)补贴范围
在霸州市行政区域内,由我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征收的土地范围。
(二)保障对象及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户。
2、被征地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3、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高于0.3亩。
4、出嫁女户籍仍在霸州市区域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
5、大中专、大学毕业生由于升学户口迁出本市,毕业后户口落户在公安部门集体户的,已就业的按原渠道解决,未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享受相应的补贴。
6、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的。
7、2013年至2019年政策空白期符合原参保条件的。
(三)不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
1、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2、已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
3、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
4、个人行为土地出租,按年享受租金的。
5、本《意见》实施时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6、由于户口转移造成人均耕地不高于0.3亩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范围内的。
二、缴费年限和基准日的确定
本《意见》实施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计算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意见》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批准本《意见》之日为基准日。
三、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0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截止到基准日,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 、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补贴年限减去在单位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的。截止到基准日,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养老补贴的,补贴年限按“补贴年限金额”减去“已领取被征地养老补贴金额”计算。未领取被征地养老补贴的,按本文确定的新的补贴办法计算。2013年至2019年政策空白期符合原参保条件的,按本文确定的新的补贴办法计算。
四、参保方式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社保征缴机构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即《税收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为依据报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所有缴费年度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意见》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征地组卷材料不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依据,只作为补贴依据。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的。截止到基准日,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养老补贴的,参保补贴按本文规定计算,减去已领取部分其余并入个人账户;未领取被征地养老补贴的,参保补贴按本文规定计算。2013年至2019年政策空白期符合原参保条件的,参保补贴按本文规定计算。
五、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补贴额除以计发月数。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并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养老补贴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若低于原养老补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计发月数采取如下方案:
计发月数对照表
年龄 | 60 周岁 | 61 周岁 | 62 周岁 | 63 周岁 | 64 周岁 | 65 周岁 | 66 周岁 | 67 周岁 | 68 周岁 | 69 周岁 | ≥70 周岁 |
计发 月数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申报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一)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造册;由所在乡镇(区、办)核定,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统一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后,并出具批地年限及批次(复印件)一同交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由所在乡镇(区、办)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在乡镇(区、办)将人员名册报市政府批准后交到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待所需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账户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七、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市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按实际所需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原则上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为区片价的10%,市政府应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本着满足需要、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社保费不足时,由我市政府自行解决。
(三)风险基金。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4.032元/㎡,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风险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我市政府自行解决。
八、有关政策衔接
(一)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意见》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至2019年政策空白期符合原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意见》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时,已在企业参保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依据本《意见》继续参保、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已在企业参保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本《意见》享受相应的补贴,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
(三)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凡经核查属于漏报人员,按本《意见》参保。
九、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市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储账户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市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储账户。征地未通过批准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退卷流程》提出退款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款项全额按原途径退回指定账户,征地通过批准的,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及公示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措施,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核收征地社会保障费、风险金;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四)财政部门设立预储账户,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负责提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相关的数据,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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