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涉项乡镇、市直有关部门:
《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津港产业园区竞争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为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参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15〕24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京霸铁路(廊坊段)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廊政〔2017〕12号)、《关于做好京雄城际铁路(永清、固安、霸州)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廊坊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廊坊市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廊高指办〔2019〕2号)、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霸州市关于做好京雄城际铁路(霸州段)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霸政办〔2018〕110号)以及《霸州市关于做好荣乌新线高速、京德高速霸州段建设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路网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恶性事件和群体事件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建设红线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除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主要标准
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片区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严格预防和杜绝发生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事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意见
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执行,土地补偿面积依据土地调查结果确定。征收补偿过程中如遇土地区片价格调整,以征收时间段内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征地区片价为准。
2.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为准。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电力线路、机井、管道、果树、林木及苗圃等)的补偿,依据《关于做好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未予明确或者双方难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依据评估报告或价格认定结论予以补偿。
4.凡征收土地上各类树木、苗木在合理种植密度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根据附件中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合理种植密度范围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1)果树在常规栽培条件下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鲜食枣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110株;鲜食葡萄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333株。超过合理密度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密度补偿。
(2)各类林木、风景树超出合理种植密度范围的,按绿化造林适宜种植最高密度标准每亩267棵进行补偿。
(3)各类果树、林木采取混栽、套种的,按品种分别核算取其中补偿金额最高的品种进行补偿,不重复补偿。
5.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6.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可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补偿费用包干使用,统筹用于征收补偿工作,列入征地成本。改路、改渠补偿方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乡镇与涉项单位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补偿方案。
7.临时占地、占用、挖掘公路及地方道路损毁的,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与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补偿或修复方案。
8.自发布防“三抢”公告后,凡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9.死树不予补偿。
10.工程建设需临时占用耕地的,由乡镇统一协调涉项村街,供占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协商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原则按照三年内平均年产值计算。占地期满后,由占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具体方式由乡镇、涉项村街与占地单位协商解决。
(二)房屋补偿意见
1.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表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由乡镇和村街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依法确认。
2.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原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标准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3.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工、矿等经营性企业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及停业损失费用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为准。
5.奖励与补助标准
(1)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被征收人将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生产用房应同时具备连续企业用电缴费凭据),营业用房按实际面积给予250元/㎡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生产用房按实际面积给予450元/㎡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被征收人将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经营手续不齐全的,但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政府根据经营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共同审核确认,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及营业商品、产品等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助。
(2)其他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电话移机费按每部88元计发;空调移机费,柜机按每台300元计发,挂机按每台200元计发;有线电视移机费,主机按每台250元计发,分机按每台70元计发。此三项移机费用给予2次补助。
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处置补助费2000元/户。
(3)征收奖励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第一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最高每户50000元奖励,每晚一天签订的奖励金额减少2500元,依次递减。征收期以后再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4)被征收人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残族人,持有效证件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特殊生活救济补助。
(5)宅基地被征收后,为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给予一次性生活就业补助每户30000元。
五、职责分工
(一)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开发区管委会、扬芬港镇政府,具体负责征拆项目认定、费用核算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的协调、推动工作。
(二)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涉项乡镇是当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征收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工作。涉项村街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的征收补偿工作负总责。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征地告知书》。
(四)涉项乡镇组织评估公司、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土地使用权人、青苗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地面附着物调查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拆工作,被征收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负责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
(五)自市政府制定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方案公告》,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六)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冀北霸州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霸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霸州分公司、河北广电霸州分公司、霸州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霸州市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协调荣乌高速管理处及道路断交等相关事宜;市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征收补偿过程现场秩序维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冀北霸州供电分公司负责征收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迁移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电力保障;中国移动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霸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霸州分公司、河北广电霸州分公司四家公司负责区域内通信设施的迁移和改造;霸州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及霸州市华盛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区域内燃气设施的迁移和改造。
六、资金监管
(一)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征收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拨付给涉项乡镇。
(二)涉项乡镇按程序和要求及时全额拨付给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七、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被征收人应当主动退还征收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被征收户(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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