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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坑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14 10: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坑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此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霸州市坑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霸政办[2020]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霸州市坑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坑塘管理,实现管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按照“摸底数、分类别、建制度、强举措、严考核”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霸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坑塘。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为坑塘水体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坑塘管理体系,健全规范、标准及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执法长效机制。

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坑塘的水环境保护、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环境卫生等工作;负责指导、督导各乡镇(区、办)坑塘管理工作。

各乡镇(区、办)作为坑塘管控责任主体,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坑塘管控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村街两级管理力量,建立完善覆盖全域的坑塘管理维护网格,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切实做到“有台账、有专人、有巡查、有治理方案”。

第二章  环境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坑塘水质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11月7日下发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中的识别标准进行判定:首先,依据坑塘水体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感官特征进行识别。如果某坑塘水体存在异味、颜色明显异常任意一种情况,即视为污染坑塘;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坑塘,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坑塘周边居住村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问卷调查,进一步判断坑塘水体污染状况,原则上每个坑塘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30 份,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60%以上,则应认定该坑塘水体受到污染;当开展公众评议有困难时(例如,难以获得不少于30 份的有效问卷),通过水质监测判定坑塘水体是否污染。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 项指标,指标阈值为透明度≥25cm(水深不足25cm时,透明度按水深的40%取值)、溶解氧≥2mg/L、氨氮≤15mg/L,3 项指标中任意1 项不达标即为坑塘水体受到污染。

第五条  坑塘环境标准:水面无漂浮物、无非法排污口、坑塘内及周边无垃圾、周边无旱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坑塘排放工业废水、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影响坑塘水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坑塘及周边倾倒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破坏坑塘周边环境;对确定为黑臭水体的坑塘,要设立围挡或护栏,严格管控,抓紧实施生态修复,还要在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破坏坑塘公示牌、围挡等设施。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建立健全“坑长制”,设置乡镇总坑长、村街总坑长和坑塘坑长,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总坑长,乡镇包村科级干部为村街总坑长,村“两委”干部担任单个或数个坑塘坑长。乡镇总坑长负总责,村街总坑长和村“两委”坑长负直接责任,组织开展截污、治污、保洁、巡查、值守和保护工作。镇村辖区内所有坑塘的名称、面积、用途、位置、水体状况、责任人、周边污染源等信息全部建立档案。一般坑塘由村街明确专人看护,重点坑塘由属地乡镇责成专人值守防范,实现坑塘管理全覆盖、无盲区、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章  风险等级划分及管控

第八条  坑塘风险等级主要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高风险坑塘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水体颜色明显异常或有明显异味,周边环境恶劣的坑塘;二是被媒体曝光的污染坑塘,目前仍未完成整改的污染坑塘;三是被各级督察发现,目前仍未整改销号的污染坑塘;中度风险坑塘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坑塘水体颜色、气味无异常,但周边存在大量垃圾,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坑塘;二是坑塘周边存在养殖户和涉水企业,且养殖户和涉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坑塘水体极易造成污染风险的坑塘;三是周边存在较多垃圾,整改完成后容易造成污染反弹的坑塘;低风险坑塘为坑塘水体颜色、气味无异常,周边环境较好的坑塘,或存在少量垃圾,能够立行立改的坑塘。

第九条  各乡镇(区、办)要对辖区内坑塘进行分级管控。高风险坑塘要作为特殊管控对象,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时整改到位,并加大巡查频次,定期进行回头看,杜绝污染反弹;中度风险坑塘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和责任人,消除环境隐患,尽快完成整改,并定期巡查监管,严防污染反弹;低风险坑塘要立即对坑塘周边垃圾进行清理,定期巡查监管,确保不出问题。

第五章  巡查上报机制

第十条  各乡镇(区、办)要结合“坑长制”,按照坑塘风险等级,并结合“霸州市坑塘线上管理平台APP”制定巡查计划,高风险坑塘每5天巡查不少于1次,中风险坑塘每10天巡查不少于1次,低风险坑塘每15天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染坑塘,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安排整治到位;短期内无法治理到位的,需在24小时内将坑塘污染现状等相关信息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一条  市住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市坑塘垃圾清理情况、周边养殖户粪污处置情况进行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染坑塘,需第一时间上报至市生态环境部门,移交至相关责任主体,按第十条内容进行处置。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定期对全市所有坑塘进行全覆盖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染坑塘,按第十条内容进行处置。同时,负责汇总各乡镇坑塘基本情况、坑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涉项部门巡查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乡镇(区、办)和各涉项部门巡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水体严重污染坑塘或非法倾倒危废等突发环境事件,要严格按照《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霸政办〔2018〕25号)要求进行处置。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进行现场核实,查明污染源头,安排污染治理相关事宜,情节严重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各乡镇(区、办)和涉项部门在巡查过程中,要结合辖区情况,充分利用“霸州市坑塘线上管理平台APP”,注明巡查人员及坑塘现状。同时,拍摄坑塘照片,取远、中、近景三张照片上传。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区、办)在坑塘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明确专人管理工作台账,坑塘台账需逐一注明坑塘名称(坑塘名称需明确区分,避免重复)、所属村街、经纬度(统一使用度分秒格式)、是否有水、水面面积、坑塘类型、风险等级、是否在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以及具体责任人(已承包坑塘责任人为承包人,未承包坑塘责任人为村“两委”坑长),逐坑塘明确管控措施或治理方案,切实做到“一坑一档、一坑一策、一坑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各乡镇(区、办)坑塘台账,形成全市坑塘总体台账,并依据上级督察、媒体曝光、巡查检查、乡镇上报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各乡镇(区、办)发现新增、核销坑塘,或是坑塘风险等级划分出现变更时,需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实地验收同意后方可变更坑塘台账信息。

第七章  污染治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区、办)作为坑塘治理责任主体,要按照污染类型进行分类治理。坑塘水质无污染,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坑塘水质无污染,存在大量垃圾的,要制定清理方案,倒排工期,限期清理整治到位;对坑塘水体颜色异常或有异味的坑塘,要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治理公司,编制针对性治理方案,迅速开展治理工作,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核实各乡镇(区、办)疑似污染坑塘信息,查明污染成因和污染现状,建立问题清单,督促涉项责任主体限期治理到位,实行“销号式”管理,“台账式”攻坚。 

第八章  创新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霸州市坑塘线上管理平台”APP程序,按照“1+15”管理模式,对全市坑塘现状、巡查督导、污染管控等进行实时监管。同时,负责APP日常管理维护以及功能更新等工作。

各乡镇(区、办)要根据“霸州市坑塘线上管理平台”要求,明确专人管理本乡镇APP账号,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坑塘巡查、管控以及在线上报等工作。同时,鼓励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坑塘周边安装实时监控,杜绝乱倾乱倒等污染坑塘环境行为。

第十九条  为做好闲置坑塘的综合利用,鼓励个人依法依规承包现有坑塘,根据坑塘面积、位置等情况,用于种植、养殖等项目。承包个人经营使用不得违反现有政策,不能用于卖土、垃圾填埋点、承接货物转运或垫土从事私搭乱建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包人责任。对出现污染反弹的,取消其承包资格,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违法人员出资治理。如未查找到违法人员,由承包人出资治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坑一特色、一塘一策略”的原则,鼓励推行荷花种植、芦苇种植等方式,结合村庄历史文化,对坑塘进行改建,打造特色“小游园”、村民休闲娱乐区等,最大限度利用坑塘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九章  考核通报

第二十一条  将坑塘管理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挂钩。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办、“两办”督查室负责对全市坑塘管理、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规范、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等情况进行全市通报,抽查结果形成专报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示。对坑塘环境较差、管理不到位、治理进度缓慢等情况将在“霸州市坑塘治理工作群”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委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6·5世界环境日,设置宣传展板等方式,加大坑塘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群众保护坑塘环境意识,营造浓厚的坑塘环境保护氛围。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12369”环保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宣传力度,梳理群众有关坑塘污染举报问题,及时现场核实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办、“两办”督查室负责对群众举报问题查办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核实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上级出台新的坑塘治理标准及要求后,再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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