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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时间:2021-09-08 09:30: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各有关部门:

《霸州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霸州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租赁房屋底数和承租人员情况,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2022年冬奥会日益临近,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对于更好地发挥首都政治“护城河”作用,确保重大庆典、赛事、活动绝对安全尤为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创新举措,规范管理,加强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二、职责分工                    

(一)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设立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管理队伍。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登记备案管理、房屋租赁治安登记、房屋租赁管理员的培训。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以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本市发展规划,协助做好市场租金水平的调研、评估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房屋改建、改变规划用途的监督管理,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的核查工作。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及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六)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八)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范围及概念

租赁房屋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的房屋、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备案流程

(一)引导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廊坊市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廊坊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二)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2.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当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应当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验证。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为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是租赁行为真实有效的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擅自转让。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可作为承租人子女办理入学、公租房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等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可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有效凭证。

五、管理规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3.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厨房、卫生间、车库、阳台、过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二)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2.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备案,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临时住宿登记;

3.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6.出租房屋或承租人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7.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8.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如实填报租金;

9.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受托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三)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2.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5.转租或者转借承租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同意,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登记信息;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指定专人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和人员进行管理,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不得非法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8.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必须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9.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10.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1.发现承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12.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13.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四)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集出租房屋及入住人员信息; 

2.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3.不得对意见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4.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5.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

6.督促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未留存监控录像资料,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bazhou.gov.cn/zwgk/zcjd/content_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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