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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办医 中国放大招

作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6-13 09: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6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相关情况。

找准定位

“社会办医要行稳致远,必须先找准定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贺胜看来,“找准定位”是社会办医相关政策的出发点、落脚点,也是这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

王贺胜指出,社会办医的定位表明,其旨在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比如,伴随着“银发浪潮”到来,日益增多的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比如,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眼科、医疗美容等社会紧缺的医疗卫生服务专业领域的需求;再比如,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在医学检验、血液透析、医学影像等方面的需求。

在满足这些需求方面,社会办医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一些领域形成了学科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建立了品牌影响力。

政策支持

王贺胜介绍,截至2018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近46万个,占比46%;社会办医院数量达到2.1万个,占比超63%。社会办医的人员、床位、诊疗量占比均实现了稳定增长。为推动社会办医进一步发展,《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近日印发,《意见》推出的支持政策内容十分丰富,既有扩大土地供给、实施税收优惠,又有加大信息技术支持和完善医保政策支持等,充分彰显“平等”“放开”理念。

“平等”是指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办医疗机构相同或相似待遇。比如,在享受支持政策方面,《意见》规定,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比如,在职称评审和人员培训方面,《意见》规定,各地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再比如,在医学类科研方面,《意见》规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

“放开”是指消减社会办医领域管制措施。比如,在环评方面,《意见》规定,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规定,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试点诊所备案管理。

加强监管

《意见》在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出台了系统措施,确保给社会办医“松绑”的同时,稳步提高其服务质量。

医保基金是医疗服务的战略购买方,社会办医的发展离不开医保基金的支持。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熊先军表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坚持对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一方面,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时间,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提供宽松的环境和便利条件;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开展医保信用管理,完善基于大数据的医保智能监控体系,提升智能监控质量,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骗保的行为。(记者 张保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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