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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18 15:31:31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霸政﹝2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廊政〔2010〕122号)、《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廊发〔2018〕27号)。

二、申请奖励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各类所有制企业;

2.2018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职工工资,依法承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

三、《办法》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奖励资金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由获奖企业填写审批表,按程序领取,奖励资金一次性、直接划拨企业。

五、申请奖励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奖励“中国驰名商标”申请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该商标认定文件;

3.申请商标时使用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奖励资金如何管理?

答:1.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励资金应一次性、直接划拨企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霸州市“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驰名商标,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实行年度一次性奖励政策,奖励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奖励原则上实行当年获得,当年奖励;因特殊原因当年来不及申报的企业,可以转入下年度申报。

第五条获奖企业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职工工资,依法承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并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方可获得奖励。

第六条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部门公布的认定文件、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再由获奖企业填写审批表,按程序领取,奖励资金应一次性、直接划拨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应当每年列支商标战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标事业发展。

第八条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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