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开会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想方设法、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和困难。
自2018年9月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表态,要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及“一行两会”高层相继发声,提出多项措施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问题。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提到“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等问题。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可以自筹资金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
霸州市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这方面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在全国性的经济下行大形势下,我市民营企业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影响,民营企业经营难、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相互信贷担保产生的“负作用”使优质民营企业也频繁出现债务纠纷难题,形成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的金融风险圈。为破解相关难题,落实中央政策精神,霸州市政府本着勇于担当、先行先试、摸索中完善的出发点,以破地方金融风险、解企业燃眉之急为着力点,出资成立“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这一政策性引导基金,并拟定了《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好事办好、专款专用。
文件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几易其稿。《暂行办法》初稿形成后,多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讨论,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分别通过霸州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通过。
二、纾困基金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为民营企业减负和落实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努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破解金融风险、防止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问题。
工作任务:为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紧急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短期倒贷(过桥)的政策性资金。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三深化三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霸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合作方银行、霸州市财信纾困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有关期限:自基金公司成立之日起(2019年4月25日)施行,试用期2年。
五、重要内容解读
(一)纾困基金管理遵循原则
1.资金安全第一,封闭运行、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2.落实中央精神,敢为人先、敢于担当、摸索规范;
3.助力民营发展,防范风险、撬动市场、破解难题;
4.政策帮扶为主,互助为辅、适度激励、三方共赢。
原则解读:
第1条,资金使用安全第一位,资金封闭管理运行,资金使用及企业化运行均依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基金使用范围暂限于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紧急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短期倒贷(过桥)资金。
第2条,以更好落实中央、省、市精神,本着敢为人先、敢于担当的责任,拿出真金白银来救助企业,作为河北省内第一家县级纾困基金,我们摸索前行、及时纠偏规范。
第3条,《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助力民营企业发展、防范风险、撬动市场、破解难题的“稳舱石”,是基金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服务的基石。
第4条,本基金是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努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破解金融风险。民营企业的困境需要多方位扶持,民营企业、相关银行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与基金公司共同发力,实现三方共赢。
(二)纾困基金运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管理必须依法依规、严谨操作、确保安全,在手续、程序、制度建设等各方面都要确保依法依规办理,不得突破政策底线,不得违规运作;基金公司在实际业务处理上要严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性。
六、使用纾困基金的惠企效果和帮助
纾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纾困基金的运营效率,纾困基金公司根据基金使用期限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明显降低民企短期倒贷成本,同时也大幅降低了融资风险。公司所得收益扣除正常运转所需费用后,并入纾困基金滚动使用。
霸政办〔2019〕7号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开会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想方设法、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和困难。自2018年9月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表态,要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及“一行两会”高层相继发声,提出多项措施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问题。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提到“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等问题。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可以自筹资金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
霸州市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这方面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在全国性的经济下行大形势下,我市民营企业还面临着“去产能”、“大气污染治理”、金融信贷紧缩和产业转型等特殊问题影响,民营企业经营难、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相互信贷担保产生的“负作用”使优质民营企业也频繁出现债务纠纷难题,形成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的金融风险圈。为破解相关难题,落实中央政策精神,霸州市政府本着勇于担当、先行先试、摸索中完善的出发点,以破地方金融风险、解企业燃眉之急为着力点,出资成立“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这一政策性引导基金,并拟定了《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好事办好、专款专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纾困基金。坚定政治站位,为落实中央切实为民营企业减负和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努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破解金融风险、防止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设立霸州市金融债务纾困基金(以下简称:纾困基金)。为规范纾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金基本定义。本纾困基金主要是指为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紧急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短期倒贷(过桥)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基金使用对象。纾困基金使用对象一般为市政府认定的“红名单”民营企业。“红名单”由市政府纾困基金领导小组确定(小组名单附后),“红名单”每季度一更新(因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企业入围资格),并推荐给金融机构,促进对相关企业信贷增量。
第四条 基金管理原则。纾困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资金安全第一,封闭运行、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2、落实中央精神,敢为人先、敢于担当、摸索规范;
3、助力民营发展,防范风险、撬动市场、破解难题;
4、政策帮扶为主,互助为辅、适度激励、三方共赢。
第二章 基金运作方式
第五条 基金运作方式。纾困基金实行企业化运作方式。市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代表市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力。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置股东会,由市国资办行使股东会职权(暂定),市国资办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基金筹措模式。纾困基金筹集总规模预计5亿元以上,市财政先期投入资金1亿元,其余部分向社会资金募集,募集行为赋予公益性。募集方式为借款,借款期限暂定为1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资金支付利息,利息标准参考金融机构年贷款综合利率暂确定为6.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第七条 基金公司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制定公司《章程》,任命董事长、招聘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必须依法依规、严谨操作、确保安全,在手续、程序、制度建设等各方面都要确保依法依规办理,不得突破政策底线,不得违规运作;基金公司在实际业务处理上要严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性。公司运转所需费用前期由公司注册资本内解决,正常运营后由利润解决。
第三章 基金管理方式
第八条 基金管理方式。鉴于纾困基金的政策特殊性,纾困基金管理实行报告制。由经营主体进行业务审核,审定后向管理主体进行报告;管理主体有意见反馈,无意见阅知即可;由监督主体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管。
第九条 基金经营主体。由市财政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出资发起设立纾困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经营主体;实行企业化管理,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经营,履职人员担负相应法律责任。社会资本方可推荐1-3人进入公司管理层。
第十条 基金管理主体。市政府为纾困基金管理主体,成立市政府纾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金融副市长任副组长,金融办、市人行、银保监支局、发改局、税务局、人社局、科工局、财政局为成员单位,论证确定入围 “红名单”企业和其他必要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金融办代管,负责协调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主体。市财政局及市国资办负责监管,每年可聘请专业机构或委托市审计局对基金公司进行全覆盖审计核查,根据核查方式不同出据情况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合作对象。纾困基金主旨在于解决民营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信任问题。合作对象为:原则上但不限于在霸州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授信审批权限的法定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章 合作方银行义务
第十三条 合作方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但不限于在霸州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授信审批权限法定银行金融机构;
(二)愿意为使用纾困基金的民营企业提供续贷服务,与纾困基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纾困基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作方银行应履行以下义务:使用纾困基金的民营企业获得续贷后,合作方银行要保证续贷资金必须先偿还纾困基金。
第十五条 市人行和银保监支局负责对合作方银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合作方银行履行纾困基金还款义务。
第五章 基金审批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使用申请。使用纾困基金的民营企业与合作方银行达成续贷协议后,由企业和合作方银行同时向基金公司提出申请。纾困基金公司在办理审批手续上要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提高服务的便捷性。
(一)申请企业:申请时间上,使用企业需在使用前1个月报请(特殊情况下另行商议)。申请需说明该企业的经营状况、职工工资保障、纳税情况、资产负债情况、预期投资或技术改造等基本情况,并着重说明申请使用纾困基金原因并承诺偿还所使用的纾困基金。
(二)合作方银行:申请使用纾困基金的民营企业在完成上述程序同时,合作方银行应完成续贷手续,特别是涉及合作方银行需要报请上级银行审批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基金审批发放。审批由基金公司进行审核,并形成正式报告和三方合作协议,审核无误后向纾困基金领导小组进行报告;同时向市财政局备案。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阅后,如无异议则不再反馈意见,如有异议一般在三天内反馈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叫停公司业务。纾困基金公司根据协议将纾困基金划入合作方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十八条 纾困基金收回。使用纾困基金的企业和合作方银行,在协议框架约定时间内按时偿还纾困基金本金(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最长时限不超过30天),偿还方式以使用纾困基金企业直接偿还给纾困基金公司为主,必要时由合作方银行直接转入纾困基金公司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使用费用。申请企业负责将申请纾困基金额度所应支付的纾困费用,及时支付给纾困基金公司账户。纾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纾困基金的运营效率,基金公司将根据资金使用时间长短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一般费用为年利率18%—24%(定期调整),基金公司所得收益除去基金公司正常运转所需费用后,并入纾困基金滚动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公司成立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纾困基金安全,市政府保留对合作方银行的全部法律手段追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