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防范和化解风险,妥善解决并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促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推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4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80号)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执行范围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三、重要内容解读
一是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和补贴条件。二是缴费年限和基准日的确定。本《意见》实施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计算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本《意见》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批准本《意见》之日为基准日。三是补贴标准。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00%×12%×补贴年限。四是参保方式。五是待遇计发。六是申报程序。七是资金筹集。八是有关政策衔接。九是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十是职责分工。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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