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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4 18:55: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津港产业园区竞争力。保障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参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1524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京霸铁路(廊坊段)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廊政〔201712号)、《关于做好京雄城际铁路(永清、固安、霸州)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文件执行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建设红线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除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工作。

三、重要内容解读

一是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意见。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执行。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关于做好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凡征收土地上各类树木、苗木在合理种植密度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根据附件中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可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补偿费用包干使用,统筹用于征收补偿工作。临时占地、占用、挖掘公路及地方道路损毁的,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与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补偿或修复方案。凡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死树不予补偿。工程建设需临时占用耕地的,结合本地实际,协商确定补偿标准。二是房屋补偿意见。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表明的面积为准。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原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非住宅房屋,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工、矿等经营性企业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及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为准。奖励与补助标准包括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其他补助费、征收奖励。被征收人年满60周岁(6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残族人,持有效证件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特殊生活救济补助。宅基地被征收后,为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给予一次性生活就业补助每户30000元。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被征收户(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相关政策文件: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码扬路(荣乌高速-津港道)管网及道路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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