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印发《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问:《办法》的编制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廊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出台了《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23年省政府组织省气象局等部门对《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进行了修订。由于我市原印发的《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已经超期,根据省政府修改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完成了《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通过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章“预警发布”,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及传播制度。第三章“应急响应”,规定了各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的响应动作。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对《办法》的细化和《办法》施行时间。
问:《办法》确立了什么样的灾害防御原则?
答:《办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暴雨灾害防御原则。
问:《办法》是如何规定预警信息发布的?
答:《办法》明确了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问:《办法》中关于传播暴雨预警信息的途径有哪些?
答:(一)蓝色和黄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形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二)橙色和红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廊坊分公司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形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问:《办法》如何划分暴雨灾害应急响应?
答: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问:《办法》针对各级别的应急响应如何响应?
答: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针对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按照各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本地暴雨动态,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问:违反本《办法》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