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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 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新里程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7 10:03: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

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新里程碑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伟

创业投资,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型金融工具和重要资本力量,在市场经济中可以更好地进行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对推动供给侧改革、经济转型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总体要求、拓宽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完善相关的引导扶持政策、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尤其是丰富创投主体和模式、发挥股权交易场所功能、支持国企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等政策,将对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产生重大促进作用,是中国创业投资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一、《意见》的出台顺应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集中体现了全社会对创业投资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待

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性矛盾突出,步入深度调整“三期叠加”的新常态。近年来,创业投资对推动创业创新、打造新经济引擎、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政府对创业投资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财政资金市场化使用、社会资本规模化运作等作用也寄予了厚望。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明确指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不仅要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更需要以创业投资为支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意见》的出台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

在国务院顶层设计下,《意见》还明确要求相关部委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业发展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完善,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最直接有效的。可以预见,更多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将加速出台,创业投资行业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时期,这对汇聚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供给侧改革、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意见》明确了促进创业投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为行业健康发展和制定具体政策提供了基本遵循

创业投资是充分市场化的行业。《意见》明确,发展创业投资,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

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目的地,但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投行业“小、散、乱”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兵贵精不贵多。促进创投行业大发展的关键,就是要打造龙头机构,形成标杆效应、规模效应。为此,《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

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发展创业投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鼓励创投机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断提高创业投资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加强创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树立“责任创投”理念,促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色发展。

三、《意见》是迄今为止对创业投资最为全面系统的政策文件,抓住了制约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关键

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创业投资。与国外创投机构相比,国内创业投资的机构投资人还不够丰富。此次《意见》明确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鼓励有产业资源、科技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各类机构投资者、个人设立创投企业,支持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信托公司和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同时提出股债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对于创业投资而言,缺乏长期资金和愿意承担风险的资金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因此政府引导是关键。《意见》明确要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对专注长期投资的创投企业在税收优惠、债券发行、政府项目对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优化行业发展的市场环境。针对创业投资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健全、监管体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监管环境、商事环境、优化信用环境和知识产权”四个环境。推动行业“双向开放”,既要放宽外商投资准入,也鼓励境内机构积极稳妥“走出去”。

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畅通创投的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退出渠道。

强调行业他律和自律。过去创投行业的监管思路是底线监管,负面清单更适合于成熟经济体。但创业投资是个创新不断的领域,没有适度监管不行。《意见》要求,构建符合创投行业的法制环境,对创业投资企业事项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对创投机构而言,应主动回归本源、坚守底线,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

四、《意见》提出了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指导意见,有利于国有资本在创新创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

近年来,受制于国有企业无法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国有股转持社保、国有股权转让要挂牌评估等政策,国内国有创投机构很难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下来,而又能做大做强、居于行业前列的就更少。《意见》出台之前,国有资本更多的是以引导基金的方式参与支持创业投资,属于社会主导、国家参与。此次《意见》明确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对国有资本以更大力度、更大视角参与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且明确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对国有股转持义务,明确提出要依法依规予以豁免。

相对而言,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是有所欠缺,要在创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加强它市场化方向的改革,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分散风险、应对风险,把合适的风险交给合适的人。国资管理最基本的思维,就是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创业投资相对来说是风险比较高的领域。国资管理如何在这种高风险和高回报中获得平衡,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要考虑的。《意见》在此方面也给出了一定的解答:完善国有创投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生态环境,这在中央强调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追究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背景下,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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