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新支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全面落实《方案》,改革完善和实施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使之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落实企事业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企事业排污单位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控制和减少企事业单位排污,对于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至关重要。长期以来,一些排污单位积极主动治污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偷排、漏排以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必须紧紧扭住企事业排污单位排污行为不放松,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按照方案要求,企事业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承诺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自我监测、自我公开,并自觉接受监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要通过排污许可证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守法链条,推动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全流程、多环节促进企事业排污单位改进治理和管理水平,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坚持目标指引,改革以行政区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更好地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排污许可是促进总量控制和质量改善紧密关联、有效协同的关键环节。区域性总量控制真正转型到服务于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必须通过企事业排污单位精细化的总量控制和许可要求来实现。改革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将流域控制单元、城市的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落实到企事业单位,通过差别化和精细化的排污许可管理,改变以往单纯以行政区为单元、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污染物种类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做到“一厂一策”,排污许可证周期性换发要与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相衔接,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控制水平。
坚持系统思维,逐步整合、衔接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管理先后建立了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与许可、总量控制等一系列制度,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固定污染源管理来看,制度衔接不够,相互协同不好,管理效能不高,没有实现体系化、联动化、链条化。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能否实用管用好用,关键在于整合衔接固定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使之精简合理、有机衔接,实现分类管理、一企一证,并与证后监管与处罚一体推动,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一要衔接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二要整合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排污许可与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将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上升为法定义务。三要以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衔接污染源监测、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多套数据的问题。通过精减、整合和衔接,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和基础,明确各方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改革推动固定源环境管理体系的重构。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效力。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必须统一到排污许可证执行上,重点聚焦企事业单位许可证执行情况,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通过排污许可证,既明确了企业的守法要求,也划定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边界,给企业明确稳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预期,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执法守法秩序。
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目标已经明确,路径已经清晰。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当前,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率先在火电、造纸行业核发企业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地要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发放权限、程序和受理时间等相关工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核程序和技术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时申领,做到应发尽发。现有排污许可证要按方案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二是构建统一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设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社会公开,所有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法等管理纳入信息平台。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环保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信用低、违规情况多的企业设立“黑名单”,联合发改、工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惩治“黑名单”企业。设立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查询和反馈窗口,畅通公众查询和反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渠道,树立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共同关注和监督企业排污行为,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监督护法的良好氛围。
柱立则墙固,梁横则屋成。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涉及面广、改革任务重,要有序有力统筹推进,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建立系统化管理机制,实现对企业环境行为的“一证式”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