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答: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一是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决策部署的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通信、交通、航天、广播等都是用频重点领域,频谱资源日趋紧张;
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非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私设无线电台,特别是利用“伪基站”、“黑广播”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合法电台的使用造成有害干扰,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而且还直接威胁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条例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特别是本届政府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需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为合法利用无线电频率提供方便。
问:此次修订对现行条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修订工作中体现哪些思路?
答: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无线电有害干扰防控和资源有效开发利用两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二是坚持统分结合,实行科学管理,根据多年来无线电管理的实践经验,在明确无线电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适当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在守住维护无线电波秩序这一底线的前提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为无线电技术合法开发应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问:随着技术的进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无线电频率资源也越来越紧张,修订后的条例在促进无线电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一是从宏观上增强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科学性,要求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是确立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三是规定频率资源收回制度。针对实践中一些频率使用单位不能充分利用已获频率,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撤销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问: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无线电干扰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非法发射无线电波干扰飞机安全飞行、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等,修订后的条例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举措?
答:一是明确了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义务,要求使用者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三是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申请型号核准;销售应当办理备案。
四是强化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在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五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消除。
六是强化监管查处手段,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
问:针对近段时期出现的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条例规定,对这些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本届政府提出要大力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后的条例如何体现这一改革精神?
答:修订后的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取消了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用频审批,为无线电技术的开发应用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在科学设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台(站)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大幅缩小许可制度适用的范围。
三是下放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实现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属地化管理,既方便了设台用户,又便于对无线电台(站)使用进行监管和服务。
四是为了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规定设立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五是强化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无线电波有害干扰。
六是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义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