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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7-05-08 08:59:03 浏览次数: 【字体:
 让社会智库充分发挥正能量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记者 罗争光)民政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社会智库有何要求、如何监管?社会智库面临的资金、人才等难题如何破解?如何提升服务能力?对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5日分别进行了解读。

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李波表示,近年来,我国社会智库在咨政建言、理论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储备、国际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总体上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社会智库自身发育不足、资金短缺、人才匮乏、行为不规范,培育与管理社会智库政策不健全,参与决策咨询的制度缺乏,其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区别于其他智库,社会智库由社会力量举办,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社会智库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在功能上与其他智库是一致的。

李波介绍说,社会智库设立时既要满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基本标准,即:(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2)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3)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4)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5)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6)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7)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8)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意见明确,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并且规定,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

李波表示,为促进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上,要求依法对待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社会智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探索建立决策部门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

在拓宽筹资渠道上,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智库开展研究咨询活动。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

在完善人才政策上,明确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开展国际交流上,支持社会智库依法召开、参加国际会议,发起、参与国际组织,应邀参与境外交流、培训,邀请外方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合作等,支持具备国际视野、政治可靠、德才兼备的社会智库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智库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参与公共外交和全球治理。

着力提升信息采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综合研判能力、战略谋划能力

李波表示,当前我国社会智库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智库普遍存在组织不健全、人才队伍不稳定、服务能力不强、党的建设薄弱等问题。

因此,意见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一方面着重强调加强党对社会智库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体制,推进社会智库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发挥社会智库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另一方面着重强调完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社会智库真正成为依法自办、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同时,要建立社会智库负责人管理制度,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财务制度,着力提升信息采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综合研判能力、战略谋划能力,着力提高政策研究的专业性、针对性、储备性,着力增强政策建议的前瞻性、建设性、操作性。

社会智库开展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李波介绍说,社会智库是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因此,要依法加强对社会智库的监督管理,完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工作协同机制。

此外,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智库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媒体和社交账户等应办理审批手续。

意见还要求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意见还要求社会智库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这些监管措施,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一手抓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李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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