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授信,管住“乱借钱”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专家表示,建立银行机构联合授信机制,意在去杠杆、防风险,有助于促使企业债务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控制企业债务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会对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有关负责人分析,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因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办法》规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元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此次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就是要把控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加大强监管、防风险力度。
促进信息源共享
银行授信在服务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应注意加强风险管控。郭田勇表示,一方面,银行授信贷款增多,意味着企业可支配资金增加,可以用于扩大投资等;另一方面,随着债务增多,偿付压力增加,企业如果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就会造成违约,违约多了就会形成金融风险。
郭田勇表示,授信放款过程中,各家银行对企业的风险评估标准和要求可能有差异。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后,多家银行可以共享信息源,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及财务信息等,这样就能更加全面、深入地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负债能力等进行评估。
《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
“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将受到监测。同时,《办法》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规定了风险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郭田勇举例说,当企业确实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就可以组建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机制重在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债权人委员会机制则针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企业,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风险处置工作。两者互为补充,构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
强化沟通和协调
“保障联合授信机制良好运行,离不开各成员银行之间通力合作、共同发挥作用。”郭田勇表示,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信贷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差异明显。因此,联合授信机制下,要确保各家银行权力和义务对等,合理确定牵头银行和成员银行之间权利义务。要使各家银行地位平等、共同出资,一起把好风控关口,不能流于形式。
分析人士指出,联合授信机制下,搭便车问题可能存在。一些风控能力较弱的银行会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增加对大型银行的依赖性,这样“盯住同业”现象可能变得更加严重。同时,各银行产品更容易被模仿,也可能导致银行业创新意愿降低。因此,构建联合授信机制,应充分利用市场力量,明确激励约束机制,避免大锅饭及大包大揽现象。
除此之外,有必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一位工作多年的银行信贷人员对记者说,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地方政府往往看重银行信贷增加幅度,将此作为评价金融的尺度。在联合授信机制下,如果银行根据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变化,对企业做出授信调减,可能引致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协调干预,影响联合授信机制实施。因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还需要地方政府客观了解银行授信机制,以期扩大共识、共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