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负责人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答问
四部门负责人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规制隐性营销行为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9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体育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答: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主办国的义务,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要求,也是奥运会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等申办文件的重要内容。2002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主要着眼于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一特定届次的奥运会标志提供保护,对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按照申办文件要求,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并对通过制造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虚假联系来牟利的隐性营销行为等进行规制。现行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要求,需要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确认和保护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体育总局、原工商总局于2017年7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法院、企业、研究机构、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北京、张家口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体育总局、原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冬奥组委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记者:《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需要,《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相关标志扩展为在中国境内申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标志,将权利人扩展到在中国境内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组织机构。同时,本着奥运会、残奥会两个奥运同样精彩的精神,将保护扩大到残奥会有关标志,规定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记者:《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确认和许可程序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方便权利人行使和维护权利,《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使用许可合同向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公告程序,改为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其公告;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同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权利人应当将合同中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使用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记者:《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做了哪些调整?
答:在奥林匹克标志范围扩展为在中国境内申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标志后,为了避免一些时过境迁、失去市场价值的奥林匹克标志不断累积,妨碍后续商标申请,《条例》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这样规定既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供了可持续的保护,又提供了自愿退出机制。
记者:《条例》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条例》规定:一是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扩大到使用近似标志。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罚款数额。三是对隐性营销行为进行规制。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