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第三季度税收政策
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围绕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半年成效、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和近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举措等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量降了,高耗水行业用水总量少了。自2017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在北京、山西、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加倍征收水资源税,促使高耗水企业强化内部用水管理,加大节水设施投入,严格控制用水总量,节水成效初步显现。
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改革前全部使用地下水,改革后企业优先使用地表水,上半年少采地下水3万方,降幅达64%。在多种节水压采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区、市)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
“水资源税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介绍说,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改革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总结评估,为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为委外研发创新活动减负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介绍:“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刘宝柱表示,新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研发技术,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完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更好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刘宝柱表示:“《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进行了探索。例如,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方面,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办法》还根据“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研究制定补救措施。例如,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时,可以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的,可以在提供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正常扣除,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也有效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外,为与“互联网+”发展趋势相适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办法》还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设置了一定的弹性。
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
为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为纳税人解决痛堵难问题。
鼓励多地先行先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方式。今年9月底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江苏5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等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
精准解决痛点难点问题,提升办税便利化。依托“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同时,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开放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推动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缩企业纳税时间。
此外,税务部门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倒逼管理服务方式转变,把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领域,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记者 姚亚奇 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