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市益昌路东道(东环路)、益昌路北道(北环路)、大广高速连接线、西环路、112国道(不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客货运船舶运输等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打桩机、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工业钻探设备、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柴油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营运车辆、监测车辆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水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应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机械设备清出禁用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严禁进入禁行区
五、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