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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4 08:00: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与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我市主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对国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赵王新河、中亭河(左堤)、雄固霸新河、大清河、牤牛河的管理范围分别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通告划定。由霸州市划定管理范围的是:

纳入《河北省河湖保护名录》的龙江渠、中干渠、百米渠、堂澜干渠、清北干渠、王泊机排渠、王泊自排渠、煎台干渠、王庄子干渠、六号路干渠、小庙干渠、蔡堡干渠、虹江河、永金渠、龙门口干渠、永固县界沟、黄泥河、固霸排沟和主要河渠中的中亭河(南小埝)、中亭河隔渗沟,扬芬港干渠、丁家堡干渠、崔庄子干渠、十间房干渠、臧庄伙小河、旁开渠;

牤牛河防洪闸、雄固霸新河防洪闸、金各庄节制闸、高各庄节制闸、胜芳节制闸、下河口节制闸、臧庄伙南闸、臧庄伙北闸、旁开南闸、旁开北闸、金各庄东首闸、金各庄西首闸;桑园站、龙门口站、高各庄站、台山站、十间房站、王庄子站、六号路站、崔庄子站、小庙站、丁家堡站、蔡家堡站、扬芬港站、北遥堤站;牛岗汛点、老堤库房、渔津洼汛点、九间房汛点、王庄子汛点、五号路汛点、武清闸汛点。

二、土地权属

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河道和水利工程保护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三)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霸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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