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散煤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散煤管控的工作力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产(加工)、运销、储存散煤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履职尽责,负责受理生产(加工)、运销、储存散煤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 0316-7236600)
第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书面或散煤举报热线举报下列行为:
(一)辖区内无照经营散煤的;
(二)外来流动车辆销售散煤的;
(三)辖区内生产(加工)、储存散煤的。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 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第五条 举报应当实名,经核实后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5吨(含5吨)以下的,奖励1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吨(5以上,含10吨)以下的,奖励3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0吨(10吨以上,含20吨)以下的,奖励5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20吨以上的,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散煤买卖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举报的;
(三)市场科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及时通知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方填写《霸州市散煤销售举报奖励登记(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奖金。
第八条 散煤奖励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发放按照霸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