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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全市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13 10:30: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自2021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市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霸州市继续实行全市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三、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它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广旅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乡镇(区、办)政府依法履行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属地责任,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全力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局)、7230100(应急管理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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