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限期清除东淀、中亭河河道阻水障碍物的公告
经霸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查,东淀、中亭河河道范围内违法设置了各种阻水障碍物,严重影响正常行洪,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霸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已责成所属乡镇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现公告如下:
一、对东淀、中亭河河道内的油罐、废旧锅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物流公司、堆砌物、渣土、垃圾、搅拌站、加油站、泵站、养殖场等十一类阻水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自行拆除;对永久建筑物(包括砖混框架钢结构的平房、楼房、厂房)要在防指下达指令后,及时拆除。对暂不能拆除的要制定拆除方案,并上报市防指批准后,由设障者签订责任书,严格按方案规定的时限拆除。
二、如当事单位(个人)在限定期内没有拆除阻水障碍物,霸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依法予以拆除。
三、相关当事单位(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任何人不得阻挠、妨碍清障活动,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霸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