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电费电价政策明白卡
一、转供电主体明确执行的电价政策
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规定,廊坊市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5342元、0.5192元、0.5092元。
对一般工商业的电价政策:
(1)供电部门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峰谷电价的,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5342元/千瓦时(2020年2月—6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价标准为0.5075元/千瓦时)。
(2)自2018年10月1日起,供电部门对小区物业转供电主体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小区物业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5342元/千瓦时(2020年2月—6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价标准为0.5075元/千瓦时)。
(3)转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的差价,要全额传导至分表用户。
对居民的电价政策:
(1)不执行阶梯电价收费的,电价标准为0.5212元/千瓦时。
(2)执行阶梯电价收费的,月用电量180(含)千瓦时以内的,
电价标准为0.50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之间的,电价标准为0.55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标准为0.805元/千瓦时。阶梯电价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二、严格规范转供电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1)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发改委规定的工商业及其它电压等级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2)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3)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其缴纳的电费与其按规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差额部分,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票据及各终端用户电量、分摊标准的清单,并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三、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随电费电价收取其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转供电主体对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必须单独开具票据,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费和随电费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用电客户和社会各界可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廊坊供电公司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