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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门诊特殊病申报鉴定之“申报病种诊断证明书”有效期限问题
来信人 15** 来信日期 2019-02-25
信件索引号 201900046
信件内容
为保护写信人隐私,办理结果不予公开。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日期 2019-03-11
办理结果

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手续有效期限问题的回复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廊坊市级统筹、属地经办实施方案,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待遇水平,全市医疗保险数据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动态监管,根据廊人社规(20171号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226号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回复如下:

1、门诊特殊疾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2、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应本着节约原则,按需治疗。治疗项目、携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药品最小包装超过规定天数的除外),不得超量、重复带药。

3、符合申报政策的参保人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供申报病种近期病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诊断证明书,用于鉴定专家了解参保人病情、判断是否符合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