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您好,本人(见上信息)户口于2015年08月20日因大中专学生毕业由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县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迁至河北省国际人才交流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付1号),出生地:河北省霸州市,籍贯:河北省霸州市 这些信息都在本人户口页中可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公务员(不包括聘任制公务员)外,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承包地,自留地等),经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村民同样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包括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感谢国家政府颁布的新政策(见上明示),本人近日曾到访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堂二里镇公安局派出所户籍大厅咨询,本人所在地区(堂二里派出所)不能响应国家新政策的实施,暂未在首批试点地区,且被告知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后也不符合可办理的条件,本人不能理解.为何不能依照国家政策来实施,希望霸州市人民政府给予明确的回答.
备注:
1.本人家中持有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由霸州市农业农村局监制,股权证编码 NO.1311081***** *****,发证单位:(盖章)霸州市堂二里镇****股权经济合作社. 明确列出本人及本人父亲母亲都合法拥有持股数1股,股东人数3人,总股数3股,证明本人在农村是依法有集体经济的分配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