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我局特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及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以高于往年的工作力度,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内容
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方面的相关责任的贯彻与落实情况,以及《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执行情况: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注解:此为建筑施工现场须满足“7个100%”要求中的“施工现场100%围挡”专项;严控区和管控区(严控区为监测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管控区为监测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围挡高度按照综合执法局要求为准。
2.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注解:此为建筑施工现场须满足“7个100%”要求中的“工地路面100%硬化”专项;市区主干道两侧原则上禁止设施工现场出入口。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按照出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等制度,设专人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及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注解:此为建筑施工现场须满足“7个100%”要求中的“进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车身”专项。
4.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注解:此为建筑施工现场须满足“7个100%”要求中的“工地沙土100%苫盖”及“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专项。(按照管辖权限由相应单位进行属地管理。)
5.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7.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8.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注解:按照建筑物的坐落位置由相应单位进行属地管理。
9.建筑物内清扫建筑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10.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产生扬尘的相关作业。
11.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注解:此为建筑施工现场须满足“7个100%”要求中的“施工现场100%视频”专项;此项工作由市综合执法局通过数字化城管负责监管。
1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注解:此为建筑施工现场须满足“7个100%”要求中的“施工现场100%洒水”专项;施工现场进行场地清扫时必须按照要求湿扫;提倡、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具有实效性的降尘抑尘设施设备。
13.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14.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15.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
三、实施范围
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施工企业是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检查人员要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市区在建工程全覆盖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逐一落实整改。
2.强化监督检查。市安监站要将施工扬尘作为日常巡查督查的必查项,此外还要对媒体曝光的扬尘问题,组织核实并立即予以处理。
3.建设单位在自行组织小区外网作业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及扬尘治理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环境卫生整洁。
4.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5修编版)的通知(2015年5月12日霸政办[2015]28号)》中,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除Ⅳ级应急响应措施为增加各类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外,其余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均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施工工地内土堆和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五、整治措施
对未按要求开展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情况追究责任:
1.项目工地未达到规范标准的,立即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停工项目需经我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2.施工工地存在扬尘问题的工程,在停工整改期间擅自动工的,责令项目立即停工,同时约谈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及项目,将企业列入扬尘污染“黑名单”,直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3.对因扬尘问题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行一年有效期。有效期内,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
六、罚则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
霸州市建设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