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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限价商品房销售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7 08:42 浏览次数: 【字体:

  

 

霸保安居[2013]06

 

霸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霸州市限价商品房销售方案(试行)》的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现根据《霸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霸政办〔2011〕128号)规定,特制定《霸州市限价商品房销售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霸州市限价商品房销售方案(试行)

 

为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现根据《霸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霸政办〔2011〕128号)规定,特制定限价商品房销售方案。

一、申请条件

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或单身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申请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单亲家庭、单身年满30周岁。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含退休金)、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及所得。

 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现金、存款及各种投资总额与房地产、汽车、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米以下的(含60平米)。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或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3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转让房屋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

有自有住房但无房屋产权登记的、购买房屋但不过户的、有宅基地的但无土地使用证的不属于无房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二、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0-30%来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经市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三、销售原则

限价商品房销售采取“政府主导、公开透明、自愿申请、严格程序、顺序选房、待选轮侯”的原则,以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房屋分配中,如房多人少时采用顺序分房;如房少人多时按下列顺序分房:

1、低保、重大疾病、残疾的家庭;

2、无房户;

3、住房困难户;

四、销售程序

(一)公布楼盘信息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电视台、霸州市政府网等媒体公布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

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区、办)政府领取《霸州市限价商品房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上一级政府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

3、租赁协议、出租方或出借方房产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住房证明;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三)初审公示。初审单位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受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直部门由一把手、乡镇(区、办)由乡镇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资料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公安、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1、公安核查。公安部门对申请家庭户口、车辆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由公安部门在《霸州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审批表》对应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送市民政部门。 

2、民政核查。市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收入、资产等信息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审查测算,测算出资产总额。对收入、资产总额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在《霸州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审批表》对应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送市工商部门。

3、工商核查。市工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投资设立企业注册信息核查,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由市工商部门在《霸州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审批表》对应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送市税务部门。

3、税务核查。市税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纳税情况核查,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由市税务部门在《霸州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审批表》对应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4、房产核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房产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由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在《霸州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审批表》对应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终审及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霸州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组织在霸州电视台、《新霸州报》和“霸州之窗”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6、建档。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确定购房顺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的购房顺序。现场摇号工作在监察、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经监察、公证等部门确认的摇号结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霸州电视台、政府信息网等公布。

(七)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中号家庭发放《霸州市限价商品房准购通知书》。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购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限价商品房购房合同》,同时交纳购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房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五、限价商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与交易

(一)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二)购房人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限价商品房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申请资料中的证件、证明等认真核对。

(二)各部门要注重审核时限,务必在办理期限内完成,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初审、复审等工作。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限价商品房申请、审核等方面工作的指导,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解释说明。
    
七、其他

    本方案自201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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