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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201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8 18:56 浏览次数: 【字体:
霸州市201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
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工作,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霸州市201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实施方案如下:
一、分配对象
本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工作将面向全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职工以及部分乡镇(区、办)外来务工人员。
二、分配房源
(一)公共住房配租房源
1.河畔新城小区: 位于滨河东道以东、温泉东道以南、延昭路以西。户型情况:一室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42㎡;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58㎡。
2.幸福佳苑小区: 位于网通公司家属楼以东、东环路以西、建设东道以南。户型情况:一室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37—40㎡;一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57—60㎡。
(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房源
1.河畔新城小区:位于滨河东道以东、温泉东道以南、延昭路以西。户型情况: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65—67㎡。
2.幸福佳苑小区: 位于网通公司家属楼以东、东环路以西、建设东道以南。户型情况: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62-70㎡。
(三)限价商品房分配房源
河畔新城小区: 位于滨河东道以东、温泉东道以南、延昭路以西。户型情况: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65—90㎡。
三、公共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配租(售)条件
(一)公共住房申请条件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6875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425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
2.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
(2)2012年—2016年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申请时在本市工作;
(3)依法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6875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4250元)。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我市实际工作;
(2)在人社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4)在本市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6875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4250元);
申请租赁公共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范围为:开发区、霸州镇、城区办、南孟镇、岔河集乡、康仙庄乡。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6875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425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
2.新就业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
(2)2012—2016年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申请时在本市工作;
(3)依法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于2017年4月24日以前已在人社部门连续缴纳三个月及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累计缴纳六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6875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4250元)。
(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条件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6875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425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含60㎡)。
2.新就业人员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
(2)2012—2016年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申请时在本市工作;
(3)依法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于2017年4月24日以前已在人社部门连续缴纳三个月及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累计缴纳六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以下(含60㎡);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6875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4250元)。
(四)不得申请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2.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申请人父母在本市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不得申请(申请人为已婚女性的需核查男方父母在本市房产情况,并执行此政策)
3.配租或配售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
4.自2017年4月24日之后离异的不得申请。
四、申报资料
1.填写《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一份;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契证、不动产权证或证明),对租赁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缴纳保险证明、劳动合同、最高学历毕业证等;
6.其他相关证明等(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薪收入证明,有汽车的提供购车发票及行车证,有工商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有低保证的提供低保证明等)
五、其他规定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人的配偶因离异或子女年满18周岁的可申请退出原住房保障。原保障家庭18周岁以上子女如需再申请新的保障性住房,该家庭需入住保障房满两年,但该类家庭成员仅限再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限价房和经济房保障家庭退出成员只能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原公共住房保障家庭的条件需重新审核。
公产房住户申请公共住房保障时,所住公产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鉴定危房等级须为C级或D级),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在申请条件中不对住房面积进行限制。待自有的公产房得到改造或拆迁安置后等,该家庭须退出公共住房保障。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后,对于未中号家庭将进行轮候,轮候可选择:1.申请转为其它类型的保障房,但需重新审核;2.等待该类保障房,待有房源后需重新审核,符合条件后参加分配;3.按照上级新政策执行。
六、配租(售)流程
(一)前期准备
1.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审批以及保障性住房分配等工作。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是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等相关程序经过审批,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2.市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价格的公示。公示内容为:最高销售价格、每层的销售价格、地下室销售价格。公示媒体为:《新霸州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霸州”等。
3.市公证处及新闻媒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
4.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地点、套数、结构、户型、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室等相关信息。公示媒体为:《新霸州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霸州”等。
(二)分配原则
1.保障性住房分配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举行“保障性住房分配仪式”应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公证处及新闻媒体和申请家庭代表等人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
(三)分配规则及方法
1.保障性住房分配采用现场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每户保障家庭只能委托一名人员凭入场券参加保障性住房分配仪式。首先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主持人启封摇号机;然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公证人员现场选取摇号代表;最后由摇号代表按动摇号按钮,电脑随机产生配租(售)对象和对应房号。
2.摇号采用电脑随机产生一户一房的分配方式。
3.每次电脑摇号后,由主持人现场公开房号,摇号代表当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由公证人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登记表签字,并进行现场公证。
4.每个家庭放弃所选房号的住房保障家庭,根据相关规定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七、申请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公告(5月2日—5月8日)
通过市电视台、《新霸州报》发布公告,在“中国霸州—住房保障信息专栏”发布申请公告等方式,公布此次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条件、申请程序、房源信息等,广泛告知社会。
(二)申请受理(5月2日—5月31日)
申请住房保障的个人或家庭,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或乡镇(区、办)政府领取填报《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乡镇(区、办)政府申请领取填报《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按家庭需求单项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村(居)委会(企业)初审(5月2日—5月31日)
村(居)委会(企业)重点审查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村(居)委会(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及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企业)在《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住房保障申报类别分类汇总后报辖区乡镇(区、办)政府。
(四)乡镇(区、办)政府复审、公示(5月11日—6月10日)
乡镇(区、办)政府收到辖区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
对经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在乡镇(区、办)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区、办)政府在《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住房保障申报类别分类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5月21日—6月20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乡镇(区、办)政府上报材料统一汇总,将汇总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明细表转交至市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联审查档。
(六)市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联审查档(6月1日—6月30日)
由市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对转来申请材料分批分类进行查档,并将审核查档情况加盖公章报至市住房保障部门。
(七)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6月11日—7月10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7月11日—7月17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对已经面向社会公示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受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乡镇(区、办)政府、居(村)委会等部门逐级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将按市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九)登记建档
对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电脑。对复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调整保障资格、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十)保障房配租、配售
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将通过现场电脑摇号的方式统一进行分配,具体时间地点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情况以及项目工程进度情况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一)配租(售)结果公示
摇号结果于摇号结束后,公示7天。
(十二)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家庭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限价商品房准购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明确配售住房情况、销售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人要按照规定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购买人凭通知单,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与其办理购房手续。
对已确定配租公共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其签订《霸州市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明确配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签订《霸州市限价商品房准购通知单》、《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霸州市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合同》,具体时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通知。
八、配租(售)管理
(一)公共住房配租管理
1.权属管理。市政府产权的公共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管理权。公共住房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转让、转租、装修等。
2.年度审核。公共住房配租对象享受公共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等部门,对配租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在年度审核中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填报《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年度审核表》,并办理续租手续;经年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住房。
3.租金标准。2017年度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为10元/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没有给予实物配租前实行租赁补贴保障,补贴标准为5元/月/㎡。申请实物配租的,租金按市场住宅平均租金的15%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租金按市场住宅平均租金的30%收取;中等偏低及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给予实物配租保障,租金按市场住宅平均租金的50%收取。
4.退出管理。公共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公共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住房,并按《霸州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1)已购置住房或者资产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
(2)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的;
(3)转租、出借公共住房的;
(4)改变公共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公共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公共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逐级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从取消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租金,并应将承租的公共住房在3个月内退回。逾期仍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公共住房。
(二)限价商品房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1.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2.购房人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自签订购买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 自签订购买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3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限价商品房。
4.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又购买或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由政府强制回购。
(三)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市土地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及不动产管理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自签订购买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交易转移登记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原价格进行回购。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按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其原经济适用住房或补交差价。
九、其他事宜
(一)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租(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购)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租(购)住房的,取消本次租(购)房资格。
(二)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三)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还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市惠民实事工程之一,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放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认真组织。各乡镇(区、办)和市房管、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职责清晰、程序公开、秉公办事,扎实推动2017年度住房保障配租(售)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审核。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申请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可靠,并只得为申请人出具一份收入、住房等相关证明,坚决杜绝重复申报现象发生。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手续。各相关单位要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要切实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申请材料规范,不丢不乱。
该实施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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