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霸州市住房保障公开专栏>详细内容

霸州市住房保障公开专栏

霸州市住房保障公开专栏

霸州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8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霸州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冀建保〔20151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为按照《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安居办[2015]37号)和《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霸政办[2016]8号)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并经市政府审核审批且已录入河北省住房保障业务管理系统审核备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规范运作、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政府主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政府将根据我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未来3-5年度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计划。房管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政局要及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操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市政府,市政府可授权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市政府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和程序选择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实施主体实施的下列内容: 

  (一)棚改征地拆迁; 

  (二)安置住房建设; 

  (三)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服务; 

  (四)对被安置居民实施货币补偿的服务; 

  (五)与棚改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一)制定规划计划。根据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未来三到五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报财政局审核。 

  (二)财政局审核。财政局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三)组织实施购买。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棚改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和实施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金额、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指导合同履行。棚改服务购买主体负责指导、督促实施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质量。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承接棚改任务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相关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棚改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棚改服务实施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工作效率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房管局、财政局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房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正文】 【关闭正文】 【返回顶部】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