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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保障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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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2018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实施方案

来源:霸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1-12 08:42 浏览次数: 【字体:


霸州市2018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8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霸州市2018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实施方案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将面向全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

二、分配房源

(一)公共住房配租房源

1.河畔新城小区:位于滨河东道以东、温泉东道以南、延昭路以西。户型情况:一室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42;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58

2.幸福佳苑小区: 位于网通公司家属楼以东、东环路以西、建设东道以南。户型情况:一室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37—40;一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41—63

3.江南春城小区:位于第五小学以东、宋庄村村南、106国道以西。户型情况: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64。(实行预分配)

(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1.河畔新城小区:位于滨河东道以东、温泉东道以南、延昭路以西。户型情况: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65—67。(分配后房源)

2.幸福佳苑小区:位于网通公司家属楼以东、东环路以西、建设东道以南。户型情况: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建筑面积约62-70。(分配后房源)

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公共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在本市实际居住;(离异的,离婚证登记时间必须满一年,从2018年9月30日起往前计算)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9862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7834元);

(4)申请家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共住房保障。

2.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

(2)2013年—2017年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在本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市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时间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9862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7834元);

(5)申请家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共住房保障。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工作居住;

(2)有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3)在本市无房,申请家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共住房保障;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9862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7834元)。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在本市实际居住;(离异的,离婚证登记时间必须满一年,从2018年9月30日起往前计算)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9862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7834元);

(4)申请家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共住房保障。

2.新就业职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

(2)2013年—2017年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在本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市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时间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含50);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即39862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即47834元);

(5)申请家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共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等。

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工商注册企业资本金或出资额、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无房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转让过自有住房或转让过自有住房超过1年的,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不属无房户,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而转让房屋的,视为无房。

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有房产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父母(申请人为已婚的,核查男方父母)(或子女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申请人父母(申请人为已婚的,核查男方父母)及未婚子女(或子女家庭)的总人口数×45m2,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四、不得申请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2.配租或配售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

3.领取拆迁过渡补偿款的家庭成员不得申请(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核查女方及女方父母情况)。

五、申报资料

1.填写《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及《入户核查登记表》一份;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契证、不动产权证或证明),对租赁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住房担保书。

6.其他相关证明。(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薪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书面具结、村街核实;有汽车的提供购车发票及行车证;有工商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有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低保证明中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其配偶)

六、其他规定

(一)原保障家庭子女到法定结婚年龄如需再申请新的保障性住房,该家庭需入住保障房满两年。

(二)申请公共住房保障时,申请家庭国有土地上的自有房屋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鉴定危房等级须为C级或D级),并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可在申请条件中不对住房面积进行限制。待该自有房屋得到改造或拆迁安置后等,该家庭须退出公共住房保障。

(三)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后,对于公共住房未中号家庭将进行轮候。待有房源后需重新审核,符合条件后参加分配,轮候人员优先分配;对经济适用房未中号家庭可申请转为公共住房保障,但需重新审核,符合条件后参加分配。

七、申请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公告

通过市电视台、《新霸州报》发布公告,在“中国霸州—住房保障信息专栏”发布申请公告等方式,公布此次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条件、申请程序、房源信息等,广泛告知社会。

(二)申请受理(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时间从2018年11月12日至23日,申请住房保障的个人或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或乡镇(区、办)政府领取填报《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乡镇(区、办)政府申请领取填报《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按家庭需求单项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村(居)委会(企业)初审

村(居)委会(企业)审查重点: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查验原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签字),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申请人户籍、婚姻、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核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并附不少于10分钟的入户影像。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村(居)委会(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及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企业)在《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住房保障申报类别分类汇总后报辖区乡镇(区、办)政府。

(四)乡镇(区、办)政府复审、公示

乡镇(区、办)政府收到辖区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

对经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在乡镇(区、办)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区、办)政府在《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住房保障申报类别分类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乡镇(区、办)政府上报材料统一汇总,将汇总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明细表转交至市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行政审批、人社、民政等部门联审查档。

(六)市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行政审批、人社、民政等部门联审查档

由市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行政审批、人社、民政等部门对转来申请材料分批分类进行查档,并将审核查档情况加盖公章报至市住房保障部门。

(七)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霸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对已经面向社会公示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受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乡镇(区、办)政府、居(村)委会等部门逐级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将按市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九)登记建档

对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电脑。对复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调整保障资格、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十)保障房配租、配售

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将通过现场电脑摇号的方式统一进行分配,具体时间地点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情况以及项目工程进度情况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一)配租(售)结果公示

摇号结果于摇号结束后,公示7天。

(十二)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家庭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明确配售住房情况、销售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人要按照规定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购买人凭通知单,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与其办理购房手续。

对已确定配租公共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其签订《霸州市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明确配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签订《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霸州市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合同》,具体时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市惠民实事工程之一,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放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认真组织。各乡镇(区、办)和市房管、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职责清晰、程序公开、秉公办事,扎实推动2018年度住房保障配租(售)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审核。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申请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可靠,并只得为申请人出具一份收入、住房等相关证明,坚决杜绝重复申报现象发生。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手续。各相关单位要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要切实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申请材料规范,不丢不乱。

该实施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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