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公告
公 告
根据《霸州市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市将于2019年11月11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于11月11日—11月15日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本次申请只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没有实物房源。
附:《霸州市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施方案》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8日
霸州市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3年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26周岁以上的家庭),在本市实际居住,结婚、离婚登记时间必须满一年;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并租住他人房屋;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申请家庭有机动车辆的不得超过1辆,原价税合计10万元以内;申请家庭有工商登记的不得超过1个,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内。2019年8月11日以后过户的车辆、注销的工商登记,也在统计之内);
4.申请家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共保障住房。
二、申请受理时间及保障方式
1.申请受理时间。2019年11月11日—11月15日(节假日除外)。
2.保障方式。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待有一定的房源后可自愿选择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或实物配租保障。
3.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对最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对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20%给予补贴。
三、不得申请的情况: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3.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
7.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的。
四、申报资料
1.《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租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和公安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程序
1.发布公告。通过市电视台、《新霸州报》、霸州政府网站发布申请公告等方式,公布此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公示期5天,广泛告知社会。
2.申请审核。本市城镇户口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区、办)政府申请领表、填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村街(居委会)初审、乡镇(区、办)政府复审公示(公示期5天),待合格后报送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汇总相关信息送联审联查部门进行核查。
3.汇总公示。由市住建部门对终审合格人员进行梳理汇总,并在“霸州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无异议家庭,列入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六、咨询电话及地点
咨询电话:0316-7863271、7856991
咨询地点: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七、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