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直相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霸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十项措施》的文件精神,经七届霸州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作以下通知,请你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确定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等),统一纳入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二、严格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要严格遵循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市场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签订土地征收、转让等协议。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
三、依法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住宅,该类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开发建设、宣传销售。
四、加强销售管理
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发布项目宣传广告,严禁以预售房屋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严禁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30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必须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住建部门。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住建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五、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小产权房”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区、办)作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守土有责,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应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违法开发建设,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和执法职能的部门上报。
各相关部门在接到信访、投诉、举报线索或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当日)向牵头部门反馈,经核实确属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有职权查处的相关部门配合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办),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
关于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依法依规查处: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相应《不动产权证》等)的违法占地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部门牵头组织依法查处。
(三)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销售商品房,涉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五)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违规预售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到住建部门备案或者代理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六)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的;房地产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或伪造、冒用他人预售许可证书号的;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进行哄抬房价或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强化查处惩戒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证照资质审核、企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应用;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或规划手续违法售房和“一房多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其违法问题依法从严从速处理。对于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的企业和项目,连同违法违规“黑名单”,定期在媒体公开发布。
七、落实房住不炒
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定“房住不炒”的理念,严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机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恶意炒作、无序竞争等行为。加强准购证申请与核准的管理,对于承购人以虚假手段骗取准购资格和突破、规避限购政策的炒房行为,一经发现,即被列入“炒房客”黑名单,取消今后其在我市的购房资格。
八、优化市场环境
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健全联合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查处力度,不断优化市场环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自觉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购房者购买商品住房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购房置业,不要购买“五证不全”项目的房产。全民共同参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销售活动,杜绝非法交易行为。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