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涉项乡镇(区、办),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霸有关单位:
《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已经八届霸州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
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为依法合规推进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及《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初步设计报告》,在《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基础上,按照8月11日《市级统筹增发国债水利项目会议纪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征迁情况,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调整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
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需进行货币补偿的,经村集体公示无异议,由户主提供宅基地证件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核实并出具证明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区片价补偿后再追加1072.96元/m2进行宅基地补偿,补偿面积按照户主提供宅基地证件证载面积认定,不能提供宅基地证件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核实出具证明面积计算。签订协议后,宅基地证按签订安置协议予以收回。
二、调整过渡期补助费
调整原方案中搬迁安置居民的安置过渡期补助,按照10500元/宅一次性计发,无房宅基地不予补偿。
三、增加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对搬迁户房屋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m2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困难户,按照本户人均25m2新建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与现状房屋补偿费用的差价作为本户的建房困难户补助。
大清河治理工程(廊坊段)霸州市部分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过渡期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按照此补充意见执行。
《实施方案》及《补充意见》中未提供依据的补偿标准及项目可参照《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初步设计报告》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淀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霸州市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