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划分方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产业与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
二、《划分方案》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5.4.2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1.1)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2014.1.1)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2015.4.2)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7.1)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6.10.24)
9.《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
10.《霸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11.《霸州市霸州镇等1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12.《河北省霸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13.《霸州市“十三五”期间畜牧业发展规划》
14.《关于“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实施细则”》(霸水字[1993]第14号)
15.《关于批转水利局“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霸政[1993]21号)
16.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17.霸州市基础资料汇编
三、《划分方案》的核心内容
《划分方案》对禁养区划定范围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霸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霸州市霸州镇等1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内容,依法划定禁养区范围,范围如下:
(1)霸州城区水源井周围半径30米的范围;
(2)南孟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3处)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参见正文附件1-3。
2.风景名胜区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河北省旅游局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名单,霸州市共有霸州李少春纪念馆、霸州胜芳古镇、霸州华夏民间收藏馆、霸州益津书院4处风景名胜区,将其所处区域划入禁养区范围。
3.城镇居民区
根据霸州市现行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禁养区范围。具体边界范围如下:
(1)霸州城区建成区:东至牤牛河,南至王伍坊村,西至京九铁路,北至津霸铁路。
(2)胜芳城区建成区:东至东环路,南至中亭路,西至胜德路,北至楼庄村。
(3)扬芬港镇建成区:东至扬芬港镇第五小学,南至中亭河,西至升霸五金制品公司,北至康乐家园。
(4)堂二里镇建成区:东至东张柳村,南至徐柳村,西至丰林村,北至北崔家堡村。
(5)信安镇建成区:东至忠勇街,南至团结街、新立街,西至郝场村,北至建设街、仁义街。
(6)煎茶铺镇建成区:东至元里街、南至中煎街、西至西煎街,北至东一街、东二街。
(7)南孟镇建成区:东至牤牛河,南至罗卜营村,西至106国道,北至东粉营村。
特别说明:禁养区范围不包含上述村庄、建筑物和道路。
4.其他区域
(1)生态保护红线区
霸州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75km²,占全市国土面积的0.34%。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属于河滨岸带敏感脆弱区,集中分布在牤牛河、中亭河、大清河区域。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划定禁养区。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两岸
按照霸州市水利局印发的《关于“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实施细则”》(霸水字[1993]第14号)、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批转水利局“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霸政[1993]21号)文件内容,将中亭河、牤牛河和大清河管理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具体范围如下:
(1)中亭河北堤外堤脚外延26.7米区域,南小埝堤外堤脚外延8米区域;
(2)牤牛河左右堤外堤脚外延8米区域;
(3)大清河外堤脚以内区域。
相关政策文件: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