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霸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发〔2020〕5号)和《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执行范围
文件执行范围:各乡镇(区、办)、市直各部门
三、重要内容解读
一是认定管理工作主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是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具有本市户籍或常住人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未就业的,且无经营性收入的人员。
三是认定所需材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四是认定流程和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经过7天公示后,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