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节约用水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树立全民节水意识,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全市节水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制定了《霸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地下水管理条例》。
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5.《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三、《办法》的内容框架
《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即节水奖励的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评选程序和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奖励范围:凡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企业)或个人。
(二)奖项设置:节水型单位(企业)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
(三)奖励条件:
1.节水型单位(企业)奖:在节水载体建设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节水型单位(企业)”称号或取得显著节水成效的单位和企业;有准确的计量手段,器具全部使用节水器具;使用非常规水和地表水水源的优先考虑。
2.节水先进个人奖:在节水宣传、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对严重浪费水资源行为予以举报、制止并查有实据的;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在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奖励标准:
1.节水型先进单位,按照最高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2.节水先进个人,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评选程序:
1.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或者个人于每年6月份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并提供申报材料。
2.成立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3.入选名单确定后,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按照现场核实、公示、审定、公布程序组织评审。
(六)其他:本办法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相关政策文件: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